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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号)显示,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三分店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罚款6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年6月23日。
年2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号商铺的“7-ELEVEN”便利店宣传2月7日开始有奖销售活动“顾客在活动期内购买8瓶可口可乐产品赠送冬奥水晶球一个”,但该举报人于2月7日7时前往该店,得知奖品冬奥水晶球已经赠送完毕,举报人称该店涉嫌有奖销售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冷藏柜上粘贴了宣传当事人在年2月7日至3月1日间开展的购买可口可乐系列产品赠送冬奥水晶球的活动的冰门贴,其内容为“活动时间:年2月7日-3月1日”、“ml[可口可乐]/[可口可乐无糖]/[可口可乐]香草味/[雪碧]/[雪碧]零卡,5.8元任2瓶”、“买以上产品任意8瓶送[可口可乐]冬奥水晶球1个(款式随机,数量有限,送完即止)”、“本广告产品仅供参考,请以实物为准”等文字内容,以及2个冬奥水晶球的样品图片。除了冰门贴以外,当事人还以插卡的方式对外公示了活动信息,卡片内容是“可口可乐汽水/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雪碧零卡汽水/香草可口可乐ml原价:7.6元/2件,可口可乐无糖汽水ml原件8.0元/2件”、“任2件5.8元”、“买任意8件送冬奥水晶球”、“数量有限,送完即止”等文字,其中“买任意8件送冬奥水晶球”中的冬奥水晶球是以图片展示代替。
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年2月7日-3月1日开展的促销活动为附赠式有奖销售。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其总公司即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称该活动是以DM/冰门贴/插卡等方式向顾客公布活动信息,其中“DM”为活动宣传手册,但通过对当事人和举报人的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并未将上述活动手册对外公布,顾客无法得知此次活动具体奖品数量。综上,当事人在进行附赠式有奖销售时未对外明确公布奖品数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粘贴冰门贴与插卡的方式公示了活动的时间、规则,但是未明确公布奖品数量的信息。当事人店内赠品总计10个,由当事人总公司即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统一配货。上述10个赠品[可口可乐]冬奥水晶球已于年2月7日当天凌晨3点27分赠送完毕,此后存在有顾客购买活动产品无法兑奖的情况。当事人构成未明确奖品数量信息,影响兑奖的情形。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第一百零三分店处6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