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案落下帷幕不久,刘女士就找到同在成都温江的“邹鱼匠青花椒鱼火锅”店,专门请教商标诉讼的维权方法。刘女士和丈夫在成都陆续开了两家不大的超市,店招上打着“盛世华联”。去年3月,他们突然收到来自成都市中院的传票,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起诉他们的是位于上海的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尽管夫妻俩曾申请注册有“盛世华联”的商标,但是最终他们还是败诉。法院认为,这两家小超市未侵犯商标专用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偿7.3万元。夫妻俩很快就上诉了。“当天被列为被告、一同开庭的,有七八家。”刘女士说道。事后他们了解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以至于全国都发起了类似诉讼。去年7月,四川德阳有10多家“华联”系列商家被告,分了3次开庭,一审均败诉后,他们都上诉至四川省高院。“据说四川有很多家被告。”因为被告的商户中有很多在川景宁籍人士,四川浙江景宁商会曾去上海了解情况。“对方告诉我们,是有律所找到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全权办理‘华联’的维权业务。”采访中,对于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的系列诉讼,有律师认为,采用先发函再起诉的方式更合适,“将被告的侵权故意和规模作为维权的前提,避免维权过度,不然反而给品牌声誉带来不利影响。”
被诉:
成都“盛世华联”
被上海的“华联”告了
刘女士还记得去年3月她收到传票时的感觉:当时很懵,心里想发生什么事了?她注意到,传票来自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他们的是位于上海的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刘女士和丈夫在成都温江区开有两家小超市,“面积分别为平方米和平方米左右。”两家超市离得不算远,挂的店招都是“盛世华联”,并且有“盛世华联”的logo。
▲温江刘女士的店招。
刘女士介绍,年的时候,经人介绍他们把“盛世华联”注册了商标,因为不懂,当时只是注册了、,商标的类别为“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
上海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来自北京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在起诉书中他们提出,该公司是“华联超市”图文商标的注册人,并称因为品牌影响力,“成为众多超市经营主体‘傍名牌’‘攀附商誉’的侵权对象。”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刘女士的两家超市在店招、价签、支付小票上都使用了“盛世华联”,与其注册的“华联超市”图文商标中的“华联”字样相同,同时前缀“盛世”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较弱,“客观上使公众将‘盛世华联超市’与原告的‘华联超市’发生混淆或误认双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
开庭时间在4个月后,期间刘女士和丈夫试着联系过对方律师。“我们表明持有商标的事实,对方律师说我们涉嫌不正当竞争。”协商没有达成,7月16日案件开庭。一审刘女士方败诉,两家超市被判决共计赔偿7.3万元。
法院:
不侵犯商标
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刘女士提供的判决书中,法院首先认为,温江两家小超市使用“华联”字样,并不侵犯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案涉商标核定的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这一服务内容不能当然被理解为包括了商超等零售、批发服务’……超市、便利店这种零售服务……不属于‘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两者系不同服务类别,亦不近似。”
▲部分判决书内容: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法院另一方面也认为,刘女士和丈夫的两家“盛世华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书中这样写道:“作为与华联超市公司具有相同经营性质的企业,其应当明知华联超市公司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规模及知名情况,理应主动避让,但其却在店招、橱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