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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个体经销商因在便利店中售卖假冒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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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刚刚多去,小伙伴的快递收到了吗?大家对到手的产品满意吗?在警惕网购骗局的同时,小伙伴们也要擦亮眼睛,小心日常生活中的侵权假冒商品。近期,乌鲁木齐知识产权法庭就受理了一批销售假冒电池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高某等58名个体经销商,在经营的便利店中售卖“南孚”电池。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调查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至以上营业店铺购买“南孚”电池后,发现所购电池为假冒产品,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先后将高某等58名个体经销商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南孚”电池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高某等被告辩称并未知悉其所销售的电池为假冒侵权产品,但均不能提供准确合法的进货凭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晰,争议点较少,被告均承认自己销售了侵权假冒产品,但并非主观故意,且同意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原告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对部分案件进行了调解,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现场普法:

在推进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向经营者宣讲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告知经营者销售假冒侵权商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对经营者应当如何规范商业行为进行建议,提醒经营者避免再次踩到侵犯知识产权的“雷区”。

知识链接:

销售侵权假冒商品需要承担一定后果,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

近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制假售假行为逐渐无处遁行,提醒心怀侥幸的经营者,切勿以身试法,守法经营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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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冉秀虎

核稿:郭孟

投稿邮箱:lbfy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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