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文件速递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认定与政策适用

江西白癜风QQ交流群 http://liangssw.com/bozhu/12376.html

一、问题由来

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42号),首次提出“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等工作要求。

年7月1日,商务部印发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动便利店品牌化连锁化发展的工作通知》(商办流通函〔〕号),《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工作方案编制要点》作为该文件的附件一并下发。

年12月31日,商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号),对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提出了十八项工作措施。

年1月2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30号),对简化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程序等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二、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的主要精神

此前已专门解读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30号)的主要精神,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二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三是对8个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达到数量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方式。

从这一文件精神来看,仅涉及对申请材料、审批时限、许可方式的简化或者优化,并不是对申请条件的放宽。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仍须符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

三、如何界定品牌连锁便利店

准确适用国家烟草专卖局这一文件精神,正确界定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范围是重要前提。厘清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官方概念

什么是品牌连锁便利店?在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各项文件中,先后给出了两个近似的概念。

1.商务部单独文件中提及的概念。年7月1日,商务部下发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工作方案编制要点》首次提到品牌连锁便利店的概念。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企业不列入品牌连锁便利店统计范围。

2.商务部等13部门联合文件中提及的概念。年12月31日,商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号)(商流通函〔〕号)对品牌连锁便利店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明确。品牌连锁便利店是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

对比这两个概念,商务部等13部门联合文件中的概念,增加了“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零售店”的内容。由此可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展简化连锁便利店烟草经营审批手续试点工作的范围,也应当限定为“以经营食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二)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认定标准

按照上述概念,结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们引申出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1.母公司(总店)必须为依法注册的商业企业。从性质上看,品牌连锁便利店分为自营和加盟两种情形。直营的连锁便利店属于企业性质,但基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定每个分店都持有营业执照。加盟的便利店可能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企业性质。但是,该文件的核心精神在于“方便企业提出申请”,即使申请人包括加盟制便利店在内,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加盟制便利店也应当以品牌连锁企业分店的名义提出申请,后续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该企业承担。

2.母公司(总店)必须具有商业品牌,且为子公司(分店)所使用。一般来说,该品牌大多已注册为服务商标。但是,无论是否注册服务商标,并不影响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认定。

3.品牌连锁便利店必须符合“六个统一”要求。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仅有统一的商号和标识,在其他方面标准化程度较低的企业不应纳入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范围。

(三)认定品牌连锁便利店的特殊问题

在认定品牌连锁便利店时,可能涉及以下三个特殊问题:

1.企业名称中是否带有“连锁”字样不影响品牌连锁便利店的认定。从注册登记情况看,有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企业名称带有“连锁”字样,如:上海喜士多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也有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的企业名称不带有“连锁”字样,如:广东上好便利店有限公司。

2.对采用加盟制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应当谨慎适用相关政策。按照《商务部等13部门关于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号)(商流通函〔〕号)第十七项的规定,鼓励各地给予经营规范的加盟店在许可证办理、优惠政策等方面与直营店同等待遇。该文件使用了“鼓励”一词,对加盟和直营便利店有区别对待的含义。换言之,对经营规范的加盟店,商务部“鼓励”给予直营店同等待遇;而对经营不规范的加盟店,是否给予直营店同等待遇,则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3.品牌连锁便利店的具体数量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说,除母公司(总店)外,再有一家子公司(分店)即符合连锁便利店的要求。但是,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采取“告知承诺制”许可方式的,其对象为对规模较大的品牌连锁便利店,即连锁门店总数应当达到50家以上。至于此处50家的分布范围是全国还是全省,目前并无统一说法,个人理解以全国为宜。具体数量的认定,应当以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工商登记系统查询为准;申请人自行提供证明材料的,也可以作为认定数量的证据。

以上观点,仅为个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的理解,不代表官方观点,亦不接受批评与反驳,仅供参考。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孔祥帅




转载请注明:http://www.abachildren.com/sstx/82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