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撒物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规定地点停放;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袋装收集;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深化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改革,加大公厕建设管理力度,实施垃圾分类管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12月15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条例》分为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64条。
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城乡结合部、区划接壤地带等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区划分不清、责任人无法确定的问题时有发生,极大影响了我市市容环境的整体提升。《条例》在第二章节明确了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划分及责任要求等内容,从根本上解决推诿扯皮等问题,重点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条例》第十一条分八款,详细规定了不同区域责任人。二是《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责任人在其责任区内应当承担的责任。三是《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区划分方法,并明确对于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3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乱贴乱画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疏堵结合治理占路经营。早夜市冒市、露天烧烤和浮商游贩是市民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其占路经营行为对路面的污染、对交通的影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较大,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多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上述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虽有成效,但未根治。对此,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引导早夜市、露天烧烤经营业户集中规范经营,减少扰民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
严禁乱贴乱画行为。居民楼院、道路广场、桩杆亭体上的各种“小广告”严重影响着我市市容市貌,为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方便市民群众发布公益性、服务类、求职求购类信息,加强对“小广告”的规范管理。
暴力阻碍拆违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近年来,个别单位和人员为一己私利,占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进行违章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形象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规定: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第六十二条规定: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市级部门不再承担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职责。《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5种情形;同时规定: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条例》加强了对招牌(即俗称的门头牌匾)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招牌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合理设置桩杆禁设亭体地桩地锁
目前,一些部门和单位在道路两旁设立了大量的桩杆、指示牌等,严重影响城市整体容貌;有的还占用人行道,影响市民群众通行。年5月,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已经会同公安、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了《青岛市城市道路杆件及箱体整合技术导则(试行)》,规范桩杆设置要求。《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因移动终端的普及和众多24小时便利店的建立,全市现有的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已失去原有作用,已基本闲置或者改为经营性商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禁止设置地桩地锁。个别单位和人员为占据停车位而私自设置地桩地锁,妨碍市民群众通行,甚至影响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