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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便利店因销售假六神惹上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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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内一便利店因销售假冒六神花露水被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起诉,要求便利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近日,江海区法院审结该起案件,判决便利店赔偿家化公司人民币元。

家化公司表示:便利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家化公司表示,家化公司始建于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的大型生产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拥有第号和第号“六神”商标,核定在第3类化妆品上使用(即香皂、药皂、消毒皂;浴液;香波;洗面奶;洗手液;洗发软皂;洗涤剂;沐浴露;化妆品;护肤品;雪花膏;化妆用护肤剂;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去头皮水;发乳;牙膏等),有效期限至年10月6日。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为驰名商标。多年来,“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年8月,家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人员的见证下,前往该便利店购买了一瓶8元的六神花露水。花露水瓶身正面标签标注“六神花露水”“清凉舒爽祛痱止痒”等字样,并在显著位置标注“六神”字样;瓶身背面标签标注“六神花露水”等字样及“使用方法”“使用建议”“注意事项”的提示文字等。家化公司认为该便利店销售的花露水瓶身正面使用“六神”字样与其第号“六神”商标构成近似。

便利店辩称:销售的花露水通过合法渠道购进

便利店老板表示,涉案被控侵权的商品是通过其他商行进货,自己也是受害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便利店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便利店是否存在侵犯家化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呢?江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的花露水瓶身标签上突出使用“六神”标识,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且该标识与家化公司注册商标在字形、字义、读音、排序上均一致,足以令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属于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家化公司注册商标“六神”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家化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此,便利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对于便利店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说法。庭审中,便利店未能提供相关单据证明其进货渠道。其次,“六神”商标经过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便利店老板经营时间较长,对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应具有一定的认知和辨别能力。因便利店未能举证证明其在采购被控侵权商品时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江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便利店的辩称不成立,不予采纳。

考虑到便利店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家化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家化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其行为已经造成侵权。另一方面,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较低,销售利润不高,且便利店均为江海区个体工商户,以小商铺为主,经营规模较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最终江海区法院酌定便利店赔偿家化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共元。

法官说法:商家要学会甄别真假产品,以免惹上纠纷

据统计,近期江海区法院共受理了家化公司商标侵权案件9件,被告均为江海区的小商铺等个体户。目前,9起案件现在均已经审理完毕,除了其中一个案件的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余案件均已生效。

近年来,随着利益的驱动和各种技术的进步,造假制假技术日渐成熟,成本、门槛也逐渐降低。除了作为消费者要具备一定的辨假能力外,向消费者提供购买渠道的各大商家更应该加大自身的辨假力度和防范意识。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各大商户以下几点:

一是要到正规渠道进货;

二是要规范进货交易手续,审理的案件中有些被告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也是在其他批发部从正规渠道进货,但其提供的进货单仅有双方商号的简称或者昵称,未能体现供货、进货双方的明确主体,进货单过于简陋,不够规范,导致产生纠纷时无法证明自身的进货渠道;

三是作为商家,应该对市场商品一般价格有所了解,根据家化公司反映,其拥有的“六神”花露水一般售价不会低于12元,如果进货价低于这个价格的,一般均为假冒伪劣商品。因此消费者和商家要提交警惕,对于某些驰名商标产品,应留意其一般市场售价,不要贪图利益而盲目进货价格低廉的商品。

江海区法院

原标题:《注意!便利店因销售假“六神”惹上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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