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每日商报
商报讯(见习记者贾鑫茹)“完全没有使用过的收银机想要退掉,却被告知要扣元。”最近,李女士在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号思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无人售卖收银机,“在收到货后,我发现除了收银机以外,商家还寄了一份合同过来让我签字,但是合同里面的条款从未与我沟通过,我拒绝签字并原封不动地将收银机退给商家,对方却要按照合同条款扣除我一半押金。”
李女士向与本报维权热线联动的市长“我并没有在合同上签字,这个合同就是不成立的,所以商家按照合同扣费我不能接受,希望商家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
消费者
并不知道有合同的存在
没有使用却要扣元的折旧费
消费者李女士:此前,我计划开一家24小时营业的加盟便利店。在与便利店总部工作人员沟通店内具体需要的设备时,他向我推荐了与总部有合作的思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他表示该公司可以提供便利店所需要的无人售卖收银机。总部工作人员向我介绍,我只需要缴纳元押金就可以获得该收银机的使用权,不想用了也可以随时退回,押金会全额退还。
2月24日,我向思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订购了一台无人售卖收银机,支付了元押金。因为当时事情繁多,对方将收银机寄来后,我并未立即查看。后来我打开时发现里面有一份合同,合同中注明该收银机须使用三年,三年合同期结束后,才会全额退还押金并回收收银机。如果没有到期想要退货的话,就要扣除元的折旧费,也就是只能返还一半的押金。同时还有另一条写明了,在合同期内使用此收银机将收取8%的收银费用。看完这些之后,一是我觉得有些麻烦,二是我之前并不知道这个情况。思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直接把合同寄给我签字,我认为并不合理。
所以我没有签署合同,也没有使用收银机,直接联系商家申请退货退款。对方却表示要按照合同执行,要扣除我押金的一半。我并没有签署这个合同,我认为这不合理,我可以接受扣除一小部分费用后,退还我剩余支付金额。
商家
提前告知过合同条款
可以为消费者退款元
公司负责人:在给李女士邮寄合同和产品之前,我们有打电话明确沟通过合同内容,李女士对于合同中的条款是完全知情的。
虽然李女士的收银机并没有使用,但是我们为她提供了很多相关服务,现在却要求我们退款,我们也是有一定的成本损失。
我们公司退款都是有标准的,我们可以为李女士退款元。如果李女士不认同退款金额,我们也可以再次将产品寄给李女士,供她继续使用。
(记者将商家解决方案转达给消费者,李女士表示并不接受,将通过其他方式维权,本报将继续